公假申請單
關於公假規定:
第三條
八、公假: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事前申請公假並由系、所或相關行政單位呈核,臺北校區經學務長核准,高雄校區經校區主任核准後,再由學生檢附核可公文書完成系統請假。公假得免列入缺曠紀錄。
(一) 經選派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而有政府機關或相關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二) 經選派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經相關業管行政單位簽報者。
(三) 由學系(所)、行政單位選派擔任學校公務,經系(所)、行政單位簽報者。
(四) 應役政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要求或邀約,出具證明文件者。
(五) 指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或配合防疫措施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
(六) 具原住民身分,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需檢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政府機關所開具之證明文件。每年得申請1次,每次以3日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