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假規定:
第三條
八、公假:學校派遣勤務或奉命代表學校擔任差勤及代表學校參加比賽、參加國家考試、處理兵役事務、司法機關應訊期間,可請公假,但需持有關公假證明文件,按學生請假手續,依序事先申請。如為團體申請時,應由學校主辦單位(系、處、分處、中心、分中心、組)或指導老師負責事先統一處理。如時間緊迫無法辦理請假時,得於事後三日內辦理補假手續,逾時概不受理,並以曠課論處,公假如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並准假不列入缺課紀錄者,須由學校主辦單位(系、處、分處、中心、分中心、組)或指導老師專簽校長核定,並依第四條規定權責請假。
第四條 准假權責
公假:經主辦單位主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一組組長(高雄校區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二組組長)、由學務長(高雄校區學生事務處副學務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