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實踐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100年4月29日9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1次會議訂定
101年1月19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2次會議修正
102年1月2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3次會議修正
102年7月2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2次會議修正
103年1月17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2次會議修正
103年7月1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2次會議修正
104年4月28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1次會議修正
107年7月9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2次會議修正
108年3月7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1次會議修正
108年11月2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1次會議修正
111年1月24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2次會議修正
111年7月5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2次會議修正
112年4月24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1次會議修正
112年11月3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1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學生因故請假未經核准而任意缺席者為曠課,核准者為缺課。

第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到課、參加集會、或其他學習活動均需事前請假,得於請假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完成請假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條

一、事假: 學生因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應事先申請並檢附證明學生事假列入缺曠紀錄。若無法事先完成請事假程序,得於七日內依請假程序完成事假請假作業,逾時不再受理,未完成請事假 期間衍生之學生曠課紀錄均列入資訊紀錄查考。女性學生因懷孕或哺乳幼育之事假,得免列入缺曠紀錄,請假日數累計以十四日為限。

二、病假: 病假應於七日內完成請假手續,皆列入缺曠紀錄。

(一)一般病假: 一日以內(含)之病假申請須檢附醫院、診所當日掛號單、 繳費單或前二日內的診斷證明書(註明宜休養天數,但以三 日內為限),一日以上之病假申請須檢附就醫或住院證明。

(二)心理不適假: 一學期以三日為上限,毋須提供相關證明。已請滿三日心理不適假的同學,通知導師優先關懷,必要時由導師轉介至諮輔單位。

(三)住院病假: 因病住院診療者,以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準,專案簽 請校長 核准後,以住院病假處理之,自住院之日起四十二天為限 (含假日)。

三、生理假: 不須證明,每月一次,每次得請假一天,得免列入缺曠紀錄,但須於七日內完 成請假作業,逾期不再受理請生理假。

四、產假: 學生於分娩前得請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得請生產假五十六日(含假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流產假五十六 日(含假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得請流產假以二十八日 (含假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得請流產假以二十一日(含假日)。生產 假以「出生證明」文件證明,流產假以醫院正式醫療證明文件證明,均應一次 請畢,並得免列缺曠紀錄。

五、婚假: 學生結婚得請婚假,應事先申請並檢附證明,假期以七日為限。

六、陪產假: 本校學生於其妻子分娩時,得請陪產假,需以「出生證明」文件證明。假期以 三日為限,得免列入缺曠紀錄。

七、喪假: 學生親屬亡故得請喪假,以「死亡證明書」或訃文證明為請喪假證明文件。喪假為父母之喪者請喪假七日,祖父母之喪者請喪假五日,非直系親屬之喪者請 喪假三日,得免列入缺曠紀錄。

八、公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事前申請公假並由系、所或相關行政單位呈核,經學務長、副學務長核可,再由學生檢附核可公文書完成系統請假。公假得免列 入缺曠紀錄。

(一)經選派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而有政府機關或相關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二)經選派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經相關業管行政單位簽報者。

(三)由學系(所)、行政單位選派擔任學校公務,經系(所)、行政單位簽報者。

(四)應役政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要求或邀約,出具證明文件者。

(五)指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或配合防疫措施從 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 第四條 准假權責 生請假經系統程序申請無誤後,導師依系統所示學生請假單勾選送出即可,若導師 發現送出有誤,可通知生活輔導一組、生活輔導二組退案處理。公假經主辦單位主 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一組組長(高雄校區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二組組長)、由 學務長(高雄校區學生事務處副學務長)核准。

第五條 請假手續

一、學生請假應自行上網(校務系統/學務資訊模組/學生請假系統)申請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俟導師線上簽核後,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一組、高雄校區學務 處生活輔導二組進行審核作業,始完成請假手續。

二、特別集會、班會之請假應填寫「學生特別集會請假申請單」依請假程序辦理。

三、辦理請假手續,逾時、逾限、缺乏證明或未完成請假手續者,以曠課論。

四、授課老師於課堂點名後,應予確認無誤,於一週內至線上點名系統完成登載學生缺曠紀錄。學生對授課老師缺曠紀錄有疑問者,得依缺曠紀錄更正單完成申 請修正,修正作業於授課老師授課日期後兩週內完成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學生請假任一科目缺曠課時數經登錄(含期中及期末考週)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時 數三分之一者,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前述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一律以 18 週乘 以該科每週上課時數計算)。代表學校參加競賽、校外服務志工、出國訪問及出席 學校各項會議,經簽請院長、學務長(高雄校區學務處副學務長)核准假不列入缺曠紀錄。

第七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