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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30日臺教高(四)字第1152201313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更名為「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

一、實施方式:由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一)助學金為上學期申請;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於下學期學雜費直接扣除補助金額。

(二)不得同時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及「其他政府部會補助」。

(三)可與「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同時申請。

 有申請且合格的同學,上學期扣減「行政院減免學雜費」、下學期扣減(「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金額),申請前請先自己查調所得及財產是否符合資格。
   
 (四)助學金申請態樣:
      可以:「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可以:「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農業部」
   不可以:「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農業部」 

二、申請資格:

       (一)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二)不可申請:延修生、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

(三)前一學期學業成縝須60分以上(新生、轉學生免附)

(四)須符合以下所有財產條件限制:

       1.學士班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90萬以下、

2.家庭應計列人口年利息所得2萬元以下(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優惠存款係專指臺灣銀行辦理之優惠儲蓄存款))

3.家庭應計列人口不動產公告現值650萬元以內(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前述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學生因父母離婚、遺葉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三、補助金額: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補助級距分為2級,補助金額為 每學年15,000 元或 20,000 元。

四、申請時間:每年9月( 115學年申請時間:115年9月1日~ 115年9月30日)

五、申請應繳附文件:

       (一)校務系統 / 弱勢學生助學補助系統 填寫申請表列印簽名。

(二)3個月內戶籍謄本詳細記事(父母+學生)

       (三)上學期成縝單(新生、轉學生無須繳交)

六、每年11月20日前,將查核結果公告。學生如對於查核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七、學校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八、申請限制:

申請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者 不得重複申請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及 其他政府相關助學措施 ,如下列

  1.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 臺北市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4. 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5. 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6. 衛生福利部: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7. 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 

  8. 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勵金、阿里山林鐵從業人員福利精進措施

  9.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10.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例1:某同學一年級時有請領助學金,經重考入學本校或他校一年級,該學年度即不得申請助
學金。

例2:某同學在本校或他校就讀至三年級,每年均有請領助學金,經轉學或降轉系入本校某系
二年級,該已請領助學金的二、三年級,不再重複核給。

例3:某同學已請領助學金,但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註冊後休學、退學),復學或再行入學
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