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一、實施方式:由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一)弱勢助學金為上學期申請,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於下學期學雜費直接扣除補助金額。
(二)不得同時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及「其他政府部會補助」。
(三)可與「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同時申請。
有申請且合格的同學,上學期扣減「行政院減免學雜費」、下學期扣減(「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弱勢助學金」補助金額),申請前請先自己查調所得及財產是否符合資格。
二、申請資格:
(一)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二)不可申請:延修生、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
(三)前一學期學業成縝須60分以上(新生、轉學生免附)
(四)須符合以下所有財產條件限制:
1.學士班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90萬以下、
2.家庭應計列人口年利息所得2萬元以下(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本金未逾100萬元可不列計算 (優惠存款係專指臺灣銀行辦理之優惠儲蓄存款))
3.家庭應計列人口不動產公告現值650萬元以內。
前述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得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補助金額: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補助級距分為2級,補助金額為 15,000 元或 20,000 元。
四、申請時間:每年9月( 115學年申請時間:115年9月1日~ 115年9月30日)
五、申請應繳附文件:
(一)校務系統 / 弱勢學生助學補助系統 填寫申請表列印簽名。
(二)3個月內戶籍謄本詳細記事(父母+學生)
(三)上學期成縝單(新生、轉學生無須繳交)
六、每年11月20日前,將查核結果公告。學生如對於查核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七、學校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八、申請限制:
申請弱勢助學金者 不得重複申請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及 其他政府相關助學措施 ,如下列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臺北市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4.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5.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6.文 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7.衛生福利部: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8.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
9.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勵金、阿里山林鐵從業人員福利精進措施
1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11.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例1:某同學一年級時有請領助學金,經重考入學本校或他校一年級,該學年度即不得申請助
學金。
例2:某同學在本校或他校就讀至三年級,每年均有請領助學金,經轉學或降轉系入本校某系
二年級,該已請領助學金的二、三年級,不再重複核給。
例3:某同學已請領助學金,但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註冊後休學、退學),復學或再行入學
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