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實踐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103年11月2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05月0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07月09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05月21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1月2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0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01月27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2月02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12月23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學生宿舍秩序及安全,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並規範學生宿舍之申請分配、進住退宿及生活輔導等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培養學生自治、自重、自愛之情操,學生事務處應輔導住校學生建立自治幹部制度,設立「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三條 本校宿舍管理行政職掌如下:

  • 學生事務處:宿舍業管單位,負責宿舍業務綜合協調及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等事宜。
  • 總務處:負責房舍設備之修繕、保養、財產管理、水電用品供應、環境美化與事務員工調派事宜。
  • 財務處:負責住宿費用收費事宜。
  • 人資處:有關宿舍輔導人員、工友之任用、調遷、考核事宜。

第四條 申請宿舍之資格:

  • 臺北校區:本校學生、推廣教育部及華語中心學員。
  • 高雄校區:本校學生、推廣教育部學員。

第五條 申請宿舍床位之規定如下:

  • 符合第四條申請資格之舊生須於規定時間內檢附申請表單、學生證、設籍達 4 個月(含)以上之戶籍謄本、防災演練受訓證明等資料至宿舍業管單位辦理登記。
  • 新生及轉學生之住宿申請依新生專區網頁公告申請方式辦理。

第六條 床位分配順序如下: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 外籍學生、國際專修部學生與僑生。
  • 設籍達4個月(含)以上之外、離島學生。
  • 領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政府機構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五、因特殊事故或對學校有特殊貢獻經校長(校區主任)核定住宿之人員。
  • 經宿舍業管單位(含宿舍輔導老師)考評負責盡職之宿舍自治幹部。
  • 具現役軍人子女身分之學生。
  • 臺北校區:設籍在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以外地區之新生、轉學生、轉系生(需設籍達4個月【含】以上)。
  • 高雄校區:宿舍業管單位得視申請學生居住地至學校路程遠近及所費時間實施彈性調整。

第七條 宿舍床位分配作業方式如下:

  • 新生、轉學生、轉系生住宿申請依新生專區網頁公告申請方式辦理。
  • 舊生(含外籍生、國際專修部學生、僑生):

         (一)宿舍業管單位於每年3月31日前公告抽籤床位數量,4月30日前完成抽籤作業。

         (二)經公告抽中床位之學生須於5月31日前繳交入住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逾期繳交者取消申請住宿資格。保證金退還規定說明如後:

           1.住宿生正式入住後,將於第 2 學期結束後退還保證金,若因個人退宿而衍生清潔或修繕問題者,依實際清潔或修繕金額求償。

           2.學年期間因休學、退學、轉學、校外實習等原因無法繼續住宿者,俟完成退宿手續後退還保證金,若因個人退宿而衍生清潔或修繕問題者

,將依實際清潔或修繕金額求償。

           3.若不具休學、退學、轉學、校外實習等原因而辦理退宿者,將不退還保證金。

第八條 經前條文完成新生、在校學生及遞補分配作業結束,仍有空置床位者,將公告開放全校學生提出申請。

第九條 各宿舍應預留急難調配床位、隔離房間、身障房間各一間。緊急應變房間先期可分配該房床位給住宿學生,遇有其他房間住宿學生發生急難事件致行動不便時,應無異議互換床位。

第十條 非住宿學生如遇急難事件而有暫住宿舍需求且宿舍尚有空置床位時,可暫時進住空置床位,進駐時間不超得過 7 天(含),若經整體評估有延長之需求者

,得以專案簽奉校長核定後延長,最多得延長1次。

第十一條 宿舍進住規定如下:

  • 已獲分配床位之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繳交保證書、住宿費、住宿保證金,並憑繳費單據向宿舍輔導老師辦理報到並進住,未依規定完成上述程序者,以棄權論。
  • 申請住宿資格均以一學年為期,未經家長(監護人)與學校同意,中途不得無故退宿,無故退宿者,經通知仍未辦理退宿手續,除不退還保證金外,並通知家長(監護人)共同輔導。

第十二條 學生進住宿舍後應依宿舍輔導老師指示進住指定房間與床位,未經宿舍輔導老師同意而擅自調換床位者,當事人雙方均應勒令退宿。原抽籤住宿生未依規定進住宿舍,而將床位頂讓給他人者,當事人雙方除取消住宿資格外,同時依學生獎懲辦法懲處。

第十三條 住宿學生對公共設施、設備負有保養維護之責任,如因過失或故意損壞公物者

,應負賠償責任,逾時或拒不賠償者,勒令退宿。

第十四條 受勒令退宿處分之學生,應自受處分日起兩週內,辦妥退宿手續,並喪失在當學期間宿舍申請資格;另辦理退宿手續時將不退還保證金,若因個人退宿而衍生清潔或修繕問題者,將依實際清潔或修繕金額求償。

第十五條 學期結束宿舍關閉前,全體住宿學生須在宿舍輔導老師及自治幹部輔導下,完成應負責之清潔工作,並經宿舍輔導老師檢查後始可離校。

第十六條 寒暑假期間如欲住宿者,須依本校「學生宿舍寒暑假期間申請住宿要點」辦理始可進住,寒、暑假期間個人物品擺放規定由管理單位訂定,經簽奉校長(校區主任)核定後頒布實施,經學校同意集中置放之私人財物,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第十七條 退宿規定

  •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宿:

        (一)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學籍。

        (二)畢、結業。

        (三)自願退宿。

        (四)受退宿處分。

        (五)患有傳染病、心臟病及精神疾病,經整體評估後有安全疑慮,經簽奉校長核定不宜繼續住宿者。

  • 辦理退宿須知事項:

        (一)退宿同學須填寫「退宿申請表」並檢附「家長同意書」辦理退宿手續。

        (二)將個人物品清空,寢室打掃乾淨,不得留置行李或垃圾並經宿舍輔導老師確認。

第十八條 應屆畢業之住宿學生,於畢業典禮後學期尚未結束前仍得繼續住宿,惟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範者應立即遷出宿舍。

第十九條 非因休、退學、校外實習、入住未滿一週或其他重大變故而自願退宿者,其宿舍住宿費退費悉依教育部規定學雜費退費比例標準辦理。

第二十條 住宿學生必須遵守宿舍業管單位所訂定之學生生活公約之規定,違反規定悉依公約規定罰則處分之。住宿生宿舍生活公約由宿舍業管單位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門禁時間由住宿生自由刷卡進出,須遵守宿舍刷卡門禁管理規則之規定;住宿期間,個人之安全應自行維護、負責。

第二十二條  宿舍複合式災害防救演練注意事項:

  • 每學期應由總務處定期派員檢驗消防器材、電源設施、鍋爐設備及飲水設備,以維安全。
  • 每學年應定期舉行防震、防火、防災訓練,平時應編定消防、交通管制

、救護應變小組,以備緊急應變。

  • 住宿學生應一律參加防震、防火、防災訓練。無故不參加前述訓練之住宿學生或拒絕緊急應變編組任務之住宿學生,取消下一學年度申請住宿之資格,若為應屆畢業生則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記過乙次處份。
  • 住宿學生因故無法參加防震、防火、防災訓練,其請假及補訓事宜,由承辦單位於年度計畫內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 住宿學生違反本辦法或「宿舍生活公約」之規定者,視情節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懲處,並得勒令退宿。

第二十四條 宿舍輔導老師得視學生住宿表現予以考評及提出獎懲建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系教官、導師、家長(監護人)等或相關單位協助輔導。

第二十五條 宿舍寢室如有違規或意外情事,宿舍輔導老師、教官應會同宿舍自治幹部進入寢室處理,如遇急迫情形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為配合校務政策等特殊目的之需求,相關要點、規劃或規範由業管單位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