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踐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103年11月2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05月0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07月09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05月21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1月2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0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01月27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2月02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12月23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學生宿舍秩序及安全,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並規範學生宿舍之申請分配、進住退宿及生活輔導等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培養學生自治、自重、自愛之情操,學生事務處應輔導住校學生建立自治幹部制度,設立「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三條 本校宿舍管理行政職掌如下:
第四條 申請宿舍之資格:
第五條 申請宿舍床位之規定如下:
第六條 床位分配順序如下:
第七條 宿舍床位分配作業方式如下:
(一)宿舍業管單位於每年3月31日前公告抽籤床位數量,4月30日前完成抽籤作業。
(二)經公告抽中床位之學生須於5月31日前繳交入住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逾期繳交者取消申請住宿資格。保證金退還規定說明如後:
1.住宿生正式入住後,將於第 2 學期結束後退還保證金,若因個人退宿而衍生清潔或修繕問題者,依實際清潔或修繕金額求償。
2.學年期間因休學、退學、轉學、校外實習等原因無法繼續住宿者,俟完成退宿手續後退還保證金,若因個人退宿而衍生清潔或修繕問題者
,將依實際清潔或修繕金額求償。
3.若不具休學、退學、轉學、校外實習等原因而辦理退宿者,將不退還保證金。
第八條 經前條文完成新生、在校學生及遞補分配作業結束,仍有空置床位者,將公告開放全校學生提出申請。
第九條 各宿舍應預留急難調配床位、隔離房間、身障房間各一間。緊急應變房間先期可分配該房床位給住宿學生,遇有其他房間住宿學生發生急難事件致行動不便時,應無異議互換床位。
第十條 非住宿學生如遇急難事件而有暫住宿舍需求且宿舍尚有空置床位時,可暫時進住空置床位,進駐時間不超得過 7 天(含),若經整體評估有延長之需求者
,得以專案簽奉校長核定後延長,最多得延長1次。
第十一條 宿舍進住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 學生進住宿舍後應依宿舍輔導老師指示進住指定房間與床位,未經宿舍輔導老師同意而擅自調換床位者,當事人雙方均應勒令退宿。原抽籤住宿生未依規定進住宿舍,而將床位頂讓給他人者,當事人雙方除取消住宿資格外,同時依學生獎懲辦法懲處。
第十三條 住宿學生對公共設施、設備負有保養維護之責任,如因過失或故意損壞公物者
,應負賠償責任,逾時或拒不賠償者,勒令退宿。
第十四條 受勒令退宿處分之學生,應自受處分日起兩週內,辦妥退宿手續,並喪失在當學期間宿舍申請資格;另辦理退宿手續時將不退還保證金,若因個人退宿而衍生清潔或修繕問題者,將依實際清潔或修繕金額求償。
第十五條 學期結束宿舍關閉前,全體住宿學生須在宿舍輔導老師及自治幹部輔導下,完成應負責之清潔工作,並經宿舍輔導老師檢查後始可離校。
第十六條 寒暑假期間如欲住宿者,須依本校「學生宿舍寒暑假期間申請住宿要點」辦理始可進住,寒、暑假期間個人物品擺放規定由管理單位訂定,經簽奉校長(校區主任)核定後頒布實施,經學校同意集中置放之私人財物,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第十七條 退宿規定
(一)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學籍。
(二)畢、結業。
(三)自願退宿。
(四)受退宿處分。
(五)患有傳染病、心臟病及精神疾病,經整體評估後有安全疑慮,經簽奉校長核定不宜繼續住宿者。
(一)退宿同學須填寫「退宿申請表」並檢附「家長同意書」辦理退宿手續。
(二)將個人物品清空,寢室打掃乾淨,不得留置行李或垃圾並經宿舍輔導老師確認。
第十八條 應屆畢業之住宿學生,於畢業典禮後學期尚未結束前仍得繼續住宿,惟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範者應立即遷出宿舍。
第十九條 非因休、退學、校外實習、入住未滿一週或其他重大變故而自願退宿者,其宿舍住宿費退費悉依教育部規定學雜費退費比例標準辦理。
第二十條 住宿學生必須遵守宿舍業管單位所訂定之學生生活公約之規定,違反規定悉依公約規定罰則處分之。住宿生宿舍生活公約由宿舍業管單位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門禁時間由住宿生自由刷卡進出,須遵守宿舍刷卡門禁管理規則之規定;住宿期間,個人之安全應自行維護、負責。
第二十二條 宿舍複合式災害防救演練注意事項:
、救護應變小組,以備緊急應變。
第二十三條 住宿學生違反本辦法或「宿舍生活公約」之規定者,視情節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懲處,並得勒令退宿。
第二十四條 宿舍輔導老師得視學生住宿表現予以考評及提出獎懲建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系教官、導師、家長(監護人)等或相關單位協助輔導。
第二十五條 宿舍寢室如有違規或意外情事,宿舍輔導老師、教官應會同宿舍自治幹部進入寢室處理,如遇急迫情形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為配合校務政策等特殊目的之需求,相關要點、規劃或規範由業管單位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