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免費住宿要點
實踐大學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免費住宿要點
民國 101 年11 月23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定
民國103 年7 月1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 4 月 2 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依據)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對象)
住宿學生具低收入戶資格並志願申請免費住宿且志願工讀之學生為對象,但延修生或因雙主修、輔系所延長修業時間之對象不予辦理。
第三條(申請資格)
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可向宿舍業管單位提出申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第四條(服務時數)
志願服務工讀時數依各宿舍住宿費用扣除行政院補助款後,以餘款除時薪為列計服務時數。
第五條(條件)
凡符合低收入戶身分學生,得申請免費於本校宿舍住宿,並擔任志願性服務工讀(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工讀(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相關規範如下:
一、申請同學之志願工讀(生活服務學習)分配與執行,統由生輔一、二組負責。
二、申請同學應於當學期結束前完成志願工讀(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前學期志願工讀(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未實施完畢者,需繳回未完成時數折算後金額,且於次學期將不予補助。(住宿費/服務時數=每小時服務費用,每小時服務費用*已服務時數-住宿費=應繳回金額)
四、申請同學志願工讀(生活服務學習)區域以原住宿宿舍為主,員額餘裕再以行政單位及各系為輔。
五、申請同學以非上課時間填取志願工讀(生活服務學習)時段,不得於上課時段實施。
第六條(辦理方式)
符合申請條件者,於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向宿舍業管單位提出申請,並須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縣、市政府核定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
三、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四、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需含有班排名次)
第七條(審查方式)
申請免費住宿需經校長(高雄校區校區主任)簽核通過。
第八條(公布實施)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