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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工作相關規定

僑外生來臺就學工讀暨畢業後工作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

壹、僑外生就學期間工作規定

一、僑外生工讀規定:

      (一)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0 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雇主聘僱外國人在臺 從事工作範圍)。故外國留學生、僑生(以下統稱僑外生)倘在課程學習以外時間打工,可依上述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二)另按本法第 50 條規定,現行於我國就學之僑外生取得勞動部核發工作許可,工作時數每週最長可至 20 小時,寒暑假則 無上開時數限制。

二、工讀與實習有別:至於僑外生如係依學校所訂學程、課程或 畢業條件之需求,於修習課程期間前往我國企業「實習」,且 未具勞務提供事實,尚無僱傭關係,爰實習課程非屬工作, 則我國教育部補助技職院校與企業進行產學合作專班計畫,安排僑外生至我國企業進行實習或產學合作,無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亦無本法第 50 條工時規定之適用;惟至企業實習是否符合課程學習範疇,以及實習時數放寬,需由教育部依規定釐明及認定;倘非屬課程學習範疇,仍應依本法第 50 條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學生工作許可。

貳、僑外生畢業留臺工作可循 2 種管道申請

一、一般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依外國人從事本法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略以,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 2 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者。

     3.服務跨國企業滿 1 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 職者。

     4.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 5 年以上相關經驗, 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且受僱薪資達每月新臺幣(下同)4 萬 7,971 元者。

二、僑外生評點配額制:勞動部於 103 年 7 月配合增訂外國人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 條之 1,對於大學畢業之僑外生申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改採配額評點制,改以學歷、工作經驗、聘僱薪資、擔任職務資格、他國語言能力、他國成長經驗、配合政府政策等 8 個項目評分,累計評分達 70 分且雇主符合聘僱外籍專 技人員資格,僑外生即可受聘僱在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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