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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正「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103起採申請制)

有關修正「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將僑生(含港澳生及海青班學生)健保補助改採申請制說明資料:

一、 依現行健保法規定,僑生(含港澳生及海青班學生)可於在臺居留滿六個月納入健保,獲得等同本國國民之待遇,因本會輔導之僑生大部分來自經濟弱勢地區,倘每月全額負擔全民健保費用,來臺學習品質恐受影響,本會為維護在學僑生身體健康,使渠等傷病時醫療獲保障,爰補助在學僑生(含港澳生及海青班學生)每月保費自付額之一半(新臺幣 375 元),以協助並鼓勵順利完成學業。

二、 本會審酌國內立法部門所提「僑生健保排富條款應加速研議制定,並朝個別申請及規範申請門檻等方向研議,相關規劃內容應於編列 103 年度預算前提出」意見,與考量國庫資源有限性、國內客觀環境(十二年國教排富)等因素,爰修正「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第二點,自 103 年起改採申請制。

三、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包括如下:
(一) 以「僑生」作為描述適用對象,另港澳生準用規定則移至第十五點,並採「個別申請」及「規範申請」方式辦理。
(二) 規定已來臺入學且家境清寒者,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經校方審查符合資格者,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新臺幣 749 元),由本會補助百分之五十(新臺幣 375 元)。
(三)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來臺入學之僑生及第 33 期海青班學生於招生簡章與相關文件皆已闡明來臺就學有健保補助,仍予補助至畢業。
(四) 上開清寒證明文件,原則同意由留臺校友會、前一學程畢業學校、同鄉會、僑居地政府機構或本會指定之保薦單位開立(非個人)。 四、 本會向極重視僑生權益之維護,對於本次修正「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改採申請制,並須檢附相關清寒證明文件,可能造成部分僑生(或僑生家長)微詞,以及增加各校作業程序,但為配合國內立法部門意見,與考量國家財政,避免全民健保制度因財源短缺影響就醫品質,且國內十二年國教已採排富,如僑生部分未配合辦理,恐將形成爭議話題,爰修正相關規定,請婉為說明並請共體時艱。

五、 檢附「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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