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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案(自115年1月1日起部分生效)

  • 行政院於本年9月24日修正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後段、第28條第29條,定自115年6月30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 本次修法涉及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及永久居留申請規定部分,茲摘要如下:
  1. 第12條: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2. 第18條第4項: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居留期間:

(1)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三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二年,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折抵一年。四者不得合併折抵。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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