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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辦法】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114.6.10)

實踐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112 年 5 月 31 日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 6 月 6 日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 年 6 月 10 日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條訂定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審議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學生獎懲建議案。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學生事務長、副學生事務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教師代表由各學院

       推薦一人,學生代表由臺北校區學生會、學生議會推派學生代表四人,高雄校區學生會、學生議會

       推派學生代表二人。並於學年度(八月一日)前簽請校長聘任之。本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實

       踐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

第四條 學生事務長為本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會議中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當然委員依其職務進退。

第六條 本委員會於接到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建議案件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並做成決議。但

       於必要時,承辦單位得報學生事務長同意延長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審議每一議案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各該議案出席 投票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行之, 同票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委員會之決議,必要得以共識決為之;其

       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第八條 本會委員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辦理;迴避

       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第九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生活輔導一組、生活輔導二組組長兼任,負責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 本委員會審議學生記大過以上建議案時,除通知系主任、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 並應通知當事學

       生列席說明、答辯或提交書面說明。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如為記大過、記大功以上,經校長核定後,應於七日內公告,並通知當事學生及

          家長(監護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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