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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大學學生獎懲辦法(113年1月29日經教育部核定)

實踐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91年7月5日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92年5月13日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2年6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月17日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6年7月10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1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4月2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4月2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6月1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月25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4月26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7月4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0月18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2月30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50177043號函同意備查
108年3月26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6月11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6月16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7月15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90098428號函同意備查
112年6月6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7月4日教育部臺學(二)字第1120064118號函同意備查
112年12月2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端正本校學生品格,培養其良好學習態度與生活習慣,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特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獎懲目的及原則如下: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關懷參與、服務人群、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提昇教育品質。
五、促進校園優質文化發展。
六、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七、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八、顧及學生身心發展狀況。
九、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十、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十一、多獎勵少懲罰。
十二、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第三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除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第二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條 學生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特別獎勵等四種。

第五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得記嘉獎乙次或貳次:
一、擔任班級幹部或宿舍幹部或社團幹部,服務熱心,工作努力者。
二、參加課外活動或參與社團事務,熱心積極負責任者。
三、社團參加全國性比賽入圍者。
四、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或課外活動,有優良成績表現者。
五、擔任班級小老師,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六、勇於助人或拾物(金)不昧者。
七、義務參與服務學校之各項作業或活動,熱心努力,表現良好者。
八、擔任班級清潔值日生負責盡職者。
九、具有其它相當於上列各項事實者。

第六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得記功乙次或貳次:
一、擔任班級幹部班代(副班代)、宿舍幹部主席(副主席)、社團社長(副社長)、系學會會長(副會長)、學生會副會長、學生議會副議長、畢聯會副會長、學生活動中心副總幹事,服務成績特優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或課外活動獲致季軍(含)以上之榮譽者。
三、協助同學解決生活或課業之困難,有具體事實者。
四、言行表現優異、宏揚校譽有具體事實者。
五、協助防範犯罪行為及維護校園安全有具體事實者。
六、具有其它相當於上列各項事實者。

第七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得記大功乙次或貳次:
一、熱心公益、愛護學校、有事實表現具體貢獻者。
二、個人或團體奉准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非體育性活動或競賽,獲得最優成績者。
三、見義勇為、犧牲奉獻或有特殊義行,殊堪嘉許者。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楷模者。
五、學生會會長(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學生議會議長、畢聯會會長(畢聯會總幹事),服務成績特優者。
六、具有其它相當於上列各項事實者。

第八條 學生因同一事實議獎,應以較高獎勵給獎,並不得重複。

第九條 學生兼任同一團體二種以上職務者,應以所任職務中較高獎勵標準給獎,不得重複。

第十條 學生行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得予特別獎勵(視狀況頒發獎狀、榮譽狀、獎金、獎牌)。
一、學期學業成績各班前三名者(學期學業成績八十分【含】且操行成績甲等【含】以上)。學業成績相同者,依操行成績排序,兩者皆相同者時並列同名次)。
二、每一學年度操行成績甲等【含】以上、學業成績八十五分【含】以上者。
三、校內各種比賽成績績優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比賽、活動獲有特殊榮譽者。
五、言行表現優異,宏揚校譽有具體事實者,堪為青年楷模者。
六、具有其它相當於上列各項事實者。

第十一條 學生之懲罰,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定期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六種。

第十二條學生行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記申誡乙次或貳次:
一、不遵守課堂秩序或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不服師長勸導者。
二、擔任幹部或公差服務不負責任或遇事推諉敷衍者。
三、不守公共秩序致影響教學活動進行者。
四、擔任班級、社團幹部,怠忽職責表現欠佳者。
五、個人交通工具未按規定處所停放者。
六、製造髒亂、破壞校區整潔者。
七、不接受師長勸告,拒絕接受導正教育者。
八、私用公物或使用公物未歸還原處者。
九、未依學校相關規定擅自於校內張貼海報、標語或塗鴉者。
十、逾時辦理選課或未更正者。
十一、擅自將汽(機)車駛入校區者(含地下停車場)。
十二、帶寵物進入校區經勸告不聽者。
十三、攜帶食物、飲料進入教室飲用,不接受師長勸告者。
十四、在電腦教室內,攜帶或下載電玩程式在電腦內執行者。
十五、逾時辦理就學貸款、就學優待減免者。
十六、上課期間使用手機通訊或響鈴經勸告不聽者。
十七、非指定吸菸場所吸菸者。
十八、全校性重大集會(校慶、週會)缺席未依規定辦理請假者。
十九、新生未依學校規定參加體檢。
二十、隱匿真實住址不報或所報住址不實或住址變更不 更不 報者。
二十一、違反工讀相關規定者。
二十二、擔任教室清潔值日生工作不負責任者。
二十三、校內飲酒、妨害校園安寧者。
二十四、涉及違反校園性別事件(性騷擾、性霸凌或性侵害),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情節輕微且有悔意者。
二十五、具有其它相當於上列各項事實者。

第十三條學生行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記過乙次或貳次:
一、故意破壞公物,情節較重者。
二、不接受師長教誨或指導,情節較重者。
三、對師長態度傲慢、不服勸導或辱罵同學、學校職工者。
四、校內外生活、言行不檢、有損校譽而情節較重者。
五、隱匿拾物(金)不報者。
六、校內酗酒、妨害校園安寧者。
七、偽造文書(冒充家長、導師簽名請假)或塗改文書(含點名資料)者。
八、學校核定之實習無故放棄不報到者。
九、擅自爬圍牆進出校區者。
十、擅自將汽(機)車駛入校區(含地下停車場)屢犯不改者。
十一、上課期間使用手機通訊或鈴響情節較重者。
十二、在非指定吸菸場所吸菸屢勸不聽情節較重者。
十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者。
十四、涉及違反校園性別事件(性騷擾、性霸凌或性侵害),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情節輕微。
十五、攜帶或利用賭博性工具於校區(宿舍)賭博,妨害校區(宿舍)安寧致有損榮譽者。
十六、具有其它相當於上列各項事實者。

第十四條 學生行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記大過乙次或貳次:
一、惡意損毀公物者。
二、張貼或以其它方法散佈不當文字或圖案致侵害他人名譽或危害校園安全者。
三、擅撕或塗改學校佈告、公文者。
四、攜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者。
五、有違社會秩序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者。
六、代替他人上課或請他人代替上課,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校譽者。
七、校內外生活、言行不檢,嚴重影響校譽者。
八、校內有偷竊行為者。
九、與他人互毆或毆打他人者。
十、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十一、涉及違反校園性別事件(性騷擾、性霸凌或性侵害),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情節嚴重未達情節重大者。
十二、具有其它相當於上列各項事實者。

第十五條 定期察看:
一、學期內懲罰處分累計達大過貳次、記過貳次者,得視情況予以定期察看之附帶處分或學生行為違犯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者亦予以定期察看處分。
二、定期察看之期限:從行為時之學期起算,至多以一學年為限。
三、定期察看期間,如有再犯經記過乙次以上處分者或操行成績扣達三分者,予以勒令退學,如有記功乙次以上獎勵且確有改過遷善具體事實者,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得終止定期察看處分,若無功過,期滿後,定期察看即行註銷。
四、涉及違反校園性別事件(性騷擾、性霸凌或性侵害),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情節重大者。

第十六條 學生行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以勒令退學:
一、學期內違反校規,功過相抵,累計達三大過者。
二、校外有偷竊行為者。
三、校內外言行失檢,嚴重損及校譽者且情節重大者。
四、學期操行成績列丁等者。
五、侮辱師長不服勸導者。
六、繳交證件資料有偽(變)造或借用情節重大者。
七、濫用藥物及吸毒,且拒不接受輔導及戒治者。
八、沉溺不當場所者。
九、聚眾要挾滋生事端者。
十、集體或持刀械鬥毆者。
十一、危害校園安全,滋生重大事端者。
十二、參加非法組織。
十三、性侵害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情節重大者。
十四、具有其它情節嚴重性相當於上列各項事實者。

第十七條 學生行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以開除學籍: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所列各項情節嚴重者。
二、觸犯刑罰法令,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第三章 獎懲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本校有關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該事件之懲處決議參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結果之建議,其教育處置措施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辦理。

第十九條學生有獎懲事實,得由教職員或學校有關單位簽擬獎懲建議表,會送學生事務單位,轉陳權責單位核定。

第二十條嘉獎、記功、申誡、記過等獎懲案,由學生事務單位核定。

第二十一條記大功或大過、定期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獎懲或變更,應送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通知家長(監護人)。記過以下懲處經權責單位核定後,應通知當事學生。
前項定期察看、勒令退學(操行丁等者除外)、開除學籍之懲處,應於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時,通知受處分學生提出書面說明,於會議程序中給予答辯之實施。

第二十二條學生專案之獎懲,主辦活動單位應在專案活動結束後兩週內將獎懲建議表送學生事務單位彙辦。

第二十三條學期期末學生幹部獎懲作業:學生會(進修學制學生活動中心)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一、二組簽擬,系學會、社團幹部由各指導老師簽擬,並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一、二組審查後送學生事務單位彙辦,班級幹部由各導師簽擬,經各系主任、院長簽署送學生事務單位彙辦,以上作業均於期末考前二週完成。如表現特優,破格簽獎者,應列舉事實說明。

第二十四條有關學生考試違規,依本校「學生考試規則」之規定由教務處註冊課務一、二組以書面通知學生事務單位辦理。

第二十五條學生之獎懲以發揮教育功能為目的,除依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外得視學生年齡長幼、年級高低、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與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等級,簽請校長核定。

第二十六條學生之獎懲於每學期結束,按規定加減操行成績總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功過應依據違規銷過辦法處理。但受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不得因曾受獎勵而免除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救 濟

第二十八條凡本校學生違犯校規記小過(含)以下之處分,復具悔意且有心改善者,得依「實踐大學學生違規銷過實施辦法」申請違規銷過註銷其懲處記錄。

第二十九條 凡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而不服該處分者得依據「實踐大學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章附 則
第 三十 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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