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及核算規則
實踐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及核算規則
103 年 4 月 29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3 月 26 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12 月 31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 6 月 15 日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 2 月 21 日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評定及核算之需要,特訂定本規則。第二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
一、本校學生操行成績基本分以八十二分為基準。
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基本分(82 分)±獎懲分數=操行實得分數。
第三條 學生操行成績採百分計分法核計為原則,得兼採等第計分法,等第計分法與百分計分法之換算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至九十五分為優等。(學生操行總成績達九十五分以上者,均以九十五分計算)
二、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為甲等。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為乙等。四、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為丙等。五、不滿六十分為丁等。不及格。
第四條 學生獎懲加減操行分數:
大功乙次加七•五分,記功一次加二•五分,嘉獎一次加一分。
大過一次減七•五分,記過一次減二•五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第五條 定期察看期間內操行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第六條 返校重修學生其操行成績之考核及評定依在校學生相關規定辦理,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仍應受勒令退學之處分。
第七條 學期操行成績不滿六十分者,應予退學。
第八條 每學期之操行成績、獎懲有異議者,須於每學期期末考週後七日內(以學校行事曆為準),由學生本人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一組、二組查詢或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