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境外學生車輛使用與牌照稅相關規定宣導
-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3條、第15條、Vehicle License Tax Act (Article 3, 13, and 15)
- 宣導對象:境外學生為機車(151cc以上)或汽車之登記車主。
- 宣導內容:
1.車籍地址登記為學校者,畢業離校時記得向監理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車籍及通訊地址,以利即時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如期繳納,避免車輛未繳稅行駛公共道路而違規受罰。
2.境外學生如畢業後欲離境,所有機車(151cc以上)或汽車留給學弟妹、朋友使用或車輛老舊不堪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手續,如未辦理仍將繼續向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
3.監理機關對離境1年以上且居留證逾效期之外籍車主,依規定註銷其名下所有汽、機車牌照,俟後若遭警察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向車輛使用人責令補稅,並裁處2倍以下罰鍰。
4.如仍有疑問,可撥打稅捐稽徵處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或總機(07)7410141轉228至233,將有專人竭誠解說服務。
- 關於車輛過戶辦理請看這裡。
- 關於車輛過戶、停駛及報廢手續可撥打高雄區監理所07-7711101、高雄市區監理所07-3613161、苓雅監理站07-2257812或旗山監理站07-6613711洽詢。
- 高雄市旗山監理站
842051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之1號,電話07-6613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