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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宣導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違反相關規定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 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宣導單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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