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3年3月4日(星期一)
申請地點:學務處生輔二組
申請資格:
1.大學部學生(不包括重讀生、延畢生、研究所)
2.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
3.前一學期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應備文件:
1.申請書【如附檔】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驗證、收影本)
3.存摺頁面影本
4.印章
5.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成績單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規定: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依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臺教秘(五)字第1124104009A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如下述)不得重複申請: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承辦人員】 學務處生輔二組 趙子芸老師(07)667-8888分機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