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申請(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 EZ Work Permit)

EZ Work Permit for Foreign Students,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and Ethnic Chinese Strudents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

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50條
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就業服務法第68條
違反第43條者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43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自106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全面採用線上申辦)

學生申請流程:

1.申請同學初次登入系統申請帳號密碼。

2.進行基本資料登打、掃描或拍照上傳應備文件、完成審查費繳納後,送出案件至就讀學校進行初審。(請同學申請後1-2日再進入系統查詢申請狀況)

如果被退件,請依據退件意見修正後,再送出。退件意見請到學生案件管理-點選你被退件的案件。

(下圖是學姊提供的範例)

勞動部退件意見

3.須上傳的文件:

僑生(請點選展開)

效期內的護照影本資料頁

效期內的居留證正反面

當學期有效的"已註冊"在學證明,可E-mail :classkh@g2.usc.edu.tw,需要2-3個工作天。

  • 文件拍照時,請使用素色背景,畫面務必清楚。
  • 系所名稱務必與學生證上或是在學證明上相同。
  • 備註欄請務必填寫緊急聯絡人資料(姓名與電話)。

 

外籍生/外國學生(請點選展開)

效期內的護照影本資料頁

效期內的居留證正反面

當學期有效的"已註冊"在學證明,可E-mail :classkh@g2.usc.edu.tw,需要2-3個工作天。

外籍生申請工作證證明(每學期申請時都要更新,可點選下載,請填寫完畢後先送生輔組蓋章,再拍照上傳到其他文件)

  • 文件拍照時,請使用素色背景,畫面務必清楚。
  • 系所名稱務必與學生證上或是在學證明上相同。
  • 備註欄請務必填寫緊急聯絡人資料(姓名與電話)。

 

4.其他注意事項:

(1)依據勞動部113年8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3430號函:為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該部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將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就讀於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期間由「最長為6個月」修正為「最長為1年」。

範例如下:

a.僑外學生完成113學年第1學期註冊後,於113年11月30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

b.僑外學生於114年7月31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原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

c.僑外學生同時檢附114學年第1學期註冊證明,經於114年8月10日核發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應自許可日起核發1年,即至115年8月9日。

勞動部在審核工作證時,除了在學證明之外,還會依據居留證的效期核發。大四的同學則是給到畢業那年的6月30日。

(2)大四學生若需要申請6月30日之後的工作許可,請確定日期後向教務處( classkh@g2.usc.edu.tw )申請延畢證明。

5.工作許可因休學、退學、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段性課程結束,失其效力,不得再持該工作許可從事工作,否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之規定。

6.自109年1月1日起,僑外生於線上申辦系統中如約定「同意」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工作許可函,勞動部將於申請案件核准且發文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領取電子公文,申請人並可於發文日起8個日曆天內自行至該部線上申辦系統領取電子公文;逾期未領件者,系統將關閉「領取電子公文」功能,逕改以紙本公文寄發工作許可函。惟如「不同意」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許可函,則仍以郵寄方式寄發紙本公文許可函。

7.自107年1月起,審查費100元除郵局劃撥外,也可ATM匯款。申請的同學於線上申辦系統可選擇以ATM繳費方式並完成申請後,申辦系統將提供ATM繳費資訊(轉帳帳號),申請人以ATM繳費完成後,勞動部即可進行案件審理。(自107年6月1日起,校內圖文部不受理劃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