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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81106臺教學(三)字第1080152259號函文(關於學生實習遇到性騷擾事件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1106臺教學(三)字第1080152259號函文辦理。
二、來文說明如下:
(一)教育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另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者,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惟另一方未具前開身分者,因實習學生非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所稱教育人員,而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
(二)公務人員、學校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與未來取得職位或任用具密切關係,合於性工法所指執行職務(渠遭性騷擾時,適用性工法)。
(三)訓練機關(構)除依性騷法規定,負防治訓練場域發生性騷擾之責外,並應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訓練機關(構)亦可受理申訴,並應儘速將申訴事件(依適用法律)移送管轄機關(構)及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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