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1所列毒品,及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藥品。
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2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瓦斯槍等)、彈藥(如子彈、爆裂物等)及刀械(如已開鋒之武士刀)。
3.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4.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5.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包括:
鮮果實(如水果類、瓜果類、檳榔等)。
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有害生物或活昆蟲:如病原微生物、蚱蜢、甲蟲、兜蟲(獨角仙)、鍬形蟲等。
列屬禁止輸入疫區之寄主植物或其產品。
列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動物及動物產品(例如來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之豬肉及豬肉製品等)。
6.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