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113年8月26日修正針對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1年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3年8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3430號函:為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該部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將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就讀於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期間由「最長為6個月」修正為「最長為1年」。(僑外學生於每學年第1學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間申請工作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

二、說明:

1.僑外學生完成113學年第1學期註冊後,於113年11月30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

2.僑外學生於114年7月31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原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

3.僑外學生同時檢附114學年第1學期註冊證明,經於114年8月10日核發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應自許可日起核發1年,即至115年8月9日。

4.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華語生,則依申請當期註冊期間為工作許可期間。
  

三、工作許可因休學、退學、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段性課程結束,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