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學生請假辦法
第一條 學生因故請假未經核准而任意缺席者為曠課,核准者為缺課。
以及
第六條 學生請假任一科目缺曠課時數經登錄(含期中及期末考週)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時 數三分之一者,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前述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一律以 18 週乘以該科每週上課時數計算)。
缺曠達1/3包括事假、病假、心理不適假與曠課,期末考週是第18週,6/17-6/21缺曠登錄完畢後就會進行計算。
第一次核算名冊詳如下,如有疑問,可洽生輔二組蘇老師,電話07-667-8888分機3223,或是E-mail:su101233@g2.us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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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11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