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依教育部民國 97 年 12 月 2 日修正辦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前一年度(全年度完稅核計)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全年度完稅核計)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2.同一教育學程之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3.查核結果,將於每年 4 月中及 10 月底前發布校園訊息及生輔二組網站-學雜費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