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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8月1日起應全面使用「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辦理居留證申請與延期,移民署將不再受理臨櫃申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1條: 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其處罰標準如下: 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 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